第十一条

已修改

凡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客运车船;

(二)有符合要求的停车船场地和配套设施;

(三)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和乘务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