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线路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凡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客运车船;(二)有符合要求的停车船场地和配套设施;(三)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和乘务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