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线路管理第十条已修改申请或者投标从事线路经营的,必须向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二)经营方案;(三)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参加招标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