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已修改民用建筑工程必须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禁止使用不符合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