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场开办第十八条已废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商品,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经营者取得的检测合格证明,按照规定在市场内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未取得检测证明的商品,禁止交易。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