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公证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公证费。

因公证机构的过错,致使公证书错误的,撤销公证书,所收公证费全部退还当事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酌情给予赔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