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公证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公证费。因公证机构的过错,致使公证书错误的,撤销公证书,所收公证费全部退还当事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酌情给予赔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