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公证机构对出具伪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对伪造、变造公证书,伪造公证印章,或者阻碍公证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