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公证人员办理公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理公证的。当事人申请公证人员回避,应当在公证申请受理后、出证前,用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翻译、鉴定等人员的回避,由公证机构负责人决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