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公证人员办理公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理公证的。

当事人申请公证人员回避,应当在公证申请受理后、出证前,用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翻译、鉴定等人员的回避,由公证机构负责人决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