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立遗体利用组织库。遗体利用组织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