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第三章 接受、利用和处理第十二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体,不宜捐献:(一)捐献人死于甲类传染病或者国家规定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的;(二)遗体不能利用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