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按《教师法》的规定,对教师的聘任、考核、奖惩、培训等进行自主管理。有条件的中小学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教师的聘任、考核、奖惩、培训等进行自主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