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教师工作,州、市(地区)、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教师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师的职务、工资、住房、医疗、离退休等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