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学校应对教师的政治思想、教学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定期考核,考核结果通知教师本人,记入业务档案,并作为职称职务晋升、聘任、奖惩的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及标准,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