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章 事业促进第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市下列精神障碍者实行医疗救助:(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的精神障碍者;(二)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障碍者;(三)流浪乞讨的精神障碍者。具体救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