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市下列精神障碍者实行医疗救助: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的精神障碍者;

(二)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障碍者;

(三)流浪乞讨的精神障碍者。

具体救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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