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四章 诊疗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医疗保护性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认定可以出院的,由精神障碍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出院手续;认定不宜出院的,应当向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说明理由,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决定是否出院并签字确认后,由医疗机构在其病历中记录。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