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本条例所称城市商业网点,是指用于商业批发、零售、仓储和各种经营性服务的固定场所。本条例所称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是指粮店、菜场、副食店、煤店、理发店、修理店、浴室等。城市集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按《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