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商业网点,是指用于商业批发、零售、仓储和各种经营性服务的固定场所。

本条例所称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是指粮店、菜场、副食店、煤店、理发店、修理店、浴室等。

城市集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按《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