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已修改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