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已修改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抽取、伪造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抄录、复制和公布档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