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修改单位或者个人对档案管理权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裁决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