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单位,其管理类档案,按照原隶属关系分别交归原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档案馆,其产品、设备、基建、科研等类档案经专门机构评估,按照双方协议、合同的约定执行。

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归单位所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为国有单位,档案归属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