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或者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一)行政区划的变动;(二)重要单位的建立、变更或者撤销;(三)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有关普查项目的立项;(四)本行政区域内举办或者承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档案管理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