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或者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重要单位的建立、变更或者撤销;

(三)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有关普查项目的立项;

(四)本行政区域内举办或者承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档案管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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