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和年度审计指导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审计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对其受委托事项的审计结果负责。

审计机关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抽查;对审计结果失实或者发现有违法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可以对该政府投资项目直接进行审计。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