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