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但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