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货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