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货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