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未知(-1)

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自治机关的公章、牌匾用满文和汉文两种文字。

自治县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文件、通告等涉及自治县称谓的应当冠以宽甸满族自治县全称。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