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二条未知(-1)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满族代表所占的比例应与满族在自治县人口所占的比例相适应,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比例的满族公民,主任或副主任中应当有满族公民。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