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审判机关下列人员: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二)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