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二章 任免权限第七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审判机关下列人员:(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二)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