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二章 任免权限第六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下列人员;(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的提名,在市长缺位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个别副市长的任免。(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任免,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