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进行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表决对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