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一条已修改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任免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5日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