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Chapter 3 任免程序Article 11Amended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任免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5日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