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七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地方立法议案(简称地方立法议案)、重大事项的议案和工作报告,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的7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准备对议案的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