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草案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及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