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第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和工作报告,有关材料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由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及报告工作的机关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