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第十五条已修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地方立法的议案,应当附有说明、立法依据及相关资料。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同时报送任免呈报表和任职考察材料;撤销职务的,由提请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附调查结论等材料。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