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障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等,并建立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