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学校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定期向教职工、学生公开学校的教育教学决策、财务收支等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