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学校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