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学校建设用地应当科学规划,依法划拨;所需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予以保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学校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学校土地用途的,应当经依法批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