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教师第三十条已修改对不能履行教师职责、丧失教师资格的教师,县(市、 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辞退。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