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教师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资源,提高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