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四条已修改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就近入学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