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三条已修改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考核、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