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抢修燃气设施时,对影响抢修作业的其他财产可以采取应急措施,但事后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按规定补办手续,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赔偿。燃气经营企业予以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抢修事故的责任者迫偿。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