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代表作为议案提出,但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