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第八条有效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的监管,建立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对违法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质监部门、工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